章程

臺灣電子書協會章程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台內社字第1010161807號核備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異動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8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異動

內政部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台內社字第1040092906號核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異動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臺灣電子書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非營利社會團體,藉由電子書與數位出版科技技術的開發,資源整合及成果運用,協助出版業者與數位內容經營者,克服技術與產業環境的困難與需求,結合資訊專業人士及社會各界,共同推廣電子書與數位出版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研究電子書內容作品、服務平台、與硬體載具,編製使用者調查、技術評估、測試報告提供產業參考。
  • 推動公民營部門制定版權工作者定型化契約,鼓勵版權經紀及出版顧問之產業型態,改善對著作權人之工作保障。
  • 推動電子書專業職能證照制度,提供會員取得產業職能需求與課程,提昇電子書從業人員工作地位。
  • 推動即時驗證服務機制,成立中文電子書公正第三方版稅結算中心,提高電子書業者對版權提供者的保障。
  • 舉辦電子書與數位出版研討會,增進作家、出版、文化等各界人士對電子書相關議題的了解與連結。
  • 舉辦內容創作開發與資訊電子業者間之產業交流活動,擴大雙方人才媒合、產業合作之管道。
  • 參與國際電子書交流及觀摩活動,推廣並擴大海外中文電子書內容閱讀人口。
  • 參與公民營機構合作規劃電子書相關服務,增加電子書內容授權與應用機會。
  • 協助有志投入電子書出版發行工作者,取得電子書創作、編輯、出版、及發行服務管道,促進數位內容市場的蓬勃發展。
  • 協助政府監督電子書相關業者,落實提升數位出版品質與改善產業環境的承諾。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文化部,其目的事業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 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電子書與數位出版相關工作或對電子書與數位出版有濃厚興趣者,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個人會員。
  • 團體會員:凡在中華民國境內依法正式登記設立,並贊同本會宗旨之機關、團體、公司、行號,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團體會員。
  • 贊助會員:凡認同本會宗旨,但因故無法參加,願意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可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贊助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 榮譽會員:對推廣電子書與數位出版有卓越貢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者,為榮譽會員。

 

會員常年會費於提出入會申請書時繳納,經審查資格不符時全額退還。
每一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及義務。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當年度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視為暫時停權。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或重新繳交入會費。每年度新加入會員者,繳交當年度會費(會員身分至當年度12/31)。若於每年第四季加入者,可享有優惠,於次年會員大會再繳交下一年度常年會費即可。新年度會費請於每年會員大會當日繳交,最遲於當年度12/31繳納完成,未繳納者新年度視為暫時停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監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核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無法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補選。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補選。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監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副理事長兩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如有防疫需求則可先行以視訊方式召開理監事會議並執行其職務,視訊會議非網路會議(非單純以文字傳遞訊息,需可見同步之影像),使用視訊會議仍需確認所需之設備。理、監事會議以視訊會議方式,討論議題不得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参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臺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臺幣参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100年9月1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經報內政部民國101年5月2日台內社字第1010161807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4年11月28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異動,經報內政部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台內社字第1040092906號核備准予備查